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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是依申请登记,因此需要开发公司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登记申请。开发公司需要先申请办理首次登记业务,其次再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其中首次登记业务为开发公司申请办理的对公业务,转移登记业务为购房人和开发公司共同到场申请办理的业务(即买卖双方)。办理转移登记业务,需要开发公司先办理完毕首次登记业务后,才可办理转移登记业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比对原件,留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原件);(3)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比对原件,留复印件);
3、权属来源材料;(1)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证原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可通过信息共享的不提供);(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原件,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提供);(4)房屋竣工验收材料(原件,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提供);(5)公安部门出具的项目地址及房屋地址门牌证明原件;(6)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房屋、土地)测量报告(原件)。
经调查核实,截至目前,该小区B地块、C地块、A地块3号楼未办理首次登记,A地块其他楼、D地块、E-1地块、E-2地块均已办理过首次登记可以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提交以下材料可以申请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2)委托书;(4)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登记原因证明材料:(1)不动产权属证书;(2)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税费缴纳凭证:(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维修基金缴纳凭证);
如办理共有的还需要提交结婚证和约定书,银行按揭的还需要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