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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黄牌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征求意见公告存在的过错 [复制链接]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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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21-12-27 09:27:44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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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小时:56分钟

延长黄牌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征求意见公告存在的过错

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黄牌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公告存在下列过错: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严重违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关于延长黄牌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公告的落款时间为20211220日,在郑州市公安局网站公开的时间为2021122110:20 [url=mailto:,有关意见和建议至2021年12月26日前反馈至邮箱zsgajfjdclgls@(联系电话15*******50)。],有关意见和建议至20211226日前反馈至邮箱zsgajfjdclgls@(联系电话15*******50)。[/url]

征求意见时间严重违反了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的要求。

二、“对生产日期满五年的黄牌电动自行车先行淘汰”属于奇葩规定,严重缺乏合法性、合理性

黄牌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环节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严格监管,由于行政机关玩忽职守导致大量超标电动车流入市场,人民群众作为消费者是无过错的一方,既然郑州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决定延长黄牌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至20231231日,为什么还要设置一个“对生产日期满五年的黄牌电动自行车先行淘汰”奇葩规定呢?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机动车的使用年限从8年到30年不等,“对生产日期满五年的黄牌电动自行车先行淘汰”是什么含义呢?群众实际购买的时间必然晚于生产日期,这样的结果是群众实际使用不足5年就被实施强制报废。

三、整改意见

(一)《关于延长黄牌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公告必须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二)黄牌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应当参照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实行无使用年限限制,但是最晚截至20231231日。

20231231日之前六个月内,郑州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财政补贴等鼓励措施,支持群众换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

《关于延长黄牌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公告

comment.jspx?contentId=6155977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2017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7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xinwen/2020-08/19/content_5535780.htm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zjg/jtcx_zxxx/201701/e2ba95dee0fb4fd5a37453b9d7e7860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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