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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快从重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宣传行为(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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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22-7-3 21:18:16 |倒序浏览

待处理

荥阳市场监督管理局

等待时间

3845小时:8分钟

    从快从重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宣传行为            

荥阳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一、郑州广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培训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郑州广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工作人员对外极力宣称,“校内体检、校内练车、校内拿证、价格透明、自建考场”。

1、“校内练车”构成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该公司的教练车在棋源路、荥运路等城市道路行驶,难道这些城市道路的产权属于该公司所有吗?既然这些道路属于国家所有,那么所谓“校内练车”明显构成虚假宣传。

2、“校内拿证”构成虚假宣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规定,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安民警、警务辅助人员中选拔足够数量的考试员,从事考试工作。可以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工作和监督职责。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机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而不是该公司给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证,因此“校内拿证”明显构成虚假宣传。

3、“自建考场”构成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河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至少建设一处政府全额投资的全科目驾驶人自建考场。自建考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的,根据当地考场使用规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程序从符合考场条件的驾驶训练场地中选定社会考场。具备条件的县(市),可自建考场或自行组织招标选定社会考场。社会考场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选定,严禁变相审批、暗箱操作。

由此可知,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分为自建考场、社会考场两类,只有政府全额投资的全科目驾驶人自建考场才能简称为“自建考场”,非政府机构建设的考场只能简称为“社会考场”。该公司混淆概念,将社会考场刻意宣传为“自建考场”,明显构成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对通过考试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

我国实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互相分离的制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只负责培训教学工作,不负责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学员是否能够拿到驾驶证因人而异,取得驾驶证的时间也各不相同。

但是该公司在对外宣传时,刻意使用“今天报名,明天体检,X天拿证或X月底拿证、X月中旬拿证”的表述,明显构成对通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处理意见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委派行政执法人员对郑州广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从快从重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宣传行为。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郑州广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对企业实施跟踪抽检,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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