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7日18:30,安平路七里河南路往通泰路方向由东向西非机动车道被摊贩占据,安平路通泰路口执勤交警在明知非机动车道阻塞的情况下不进行交通疏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节第一章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一节第四章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国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中的规定。
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节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第(十五) 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要求对其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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