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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房产另一方加名要求签增予合同流程不合法反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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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6-21 10:37: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22-7-11 17:50

现在郑州市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婚前房产婚后一方加名业务被告知由房管局解释相关政策,咨询房管局说,只要办理相关业务都需要签一个赠与合同,交纳万分之五印花税。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对夫妻约定共同财产作出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此可见,夫妻间财产归属实行约定优先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实行法定财产制。单纯的以1062条办理不符合不办理相关业务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侵犯了民事约定优先的权益。
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共有,只要由相关约定或声明共有文件,其约定或声明共有时即拥有共有权,如果该约定或声明在办理加名业务之前,则是对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显名化处置,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转移赠与。
而贵单位机械教条的采用《赠与合同》不接受其他法律赋予相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违反了这一规定,侵犯了相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作出调整,允许当事人双方书面协议约定共有形式办理加名程序。
另国家税务总结,河南税务局,12366等均已对相关婚前一方共有另一方加名业务协议约定共有等,不收取印花税达成统一口径,但因贵单位办理相关业务强制要求签赠与而不能有效实施,请贵单位依法作出业务流程调整,使公民民事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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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22-7-1 14:51:55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元通雅居”网友:
      您反映的《关于婚前房产另一方加名要求签赠予合同流程不合法发映》问题我单位已接收并调查了解,现将结果回复如下:
      一、感谢热心网友对我单位工作的监督与指正,并欢迎今后对我单位所有的业务及服务大厅行风进行监督,若发现问题可随时致电67889352进行投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的规定处理”。
       结合上述法条及司法解释,您提出的“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共有,只要由相关约定或声明共有文件,其约定或声明共有时即拥有共有权,如果该约定或声明在办理加名业务之前,则是对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显名化处置,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转移赠与”的疑问,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约定。您提出的“而贵单位机械教条的采用《赠与合同》不接受其他法律赋予相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违反了这一规定,侵犯了相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作出调整,允许当事人双方书面协议约定共有形式办理加名程序”的疑问,结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和《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不动产一件事”工作流程、职责及收件材料清单的通知》(郑自然资文〔2021〕229号)文件,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有房屋增加共有人—婚前财产”中已明确收件材料为:“申请表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产权证书;夫妻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约定书;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税务事项通知书;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划拨土地上房产或政策性住房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根据文件规定,申请人持《约定书》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可办理此项业务。关于您反映的《赠与合同》文本格式,是根据大部分群众需求和以往业务办理实际,三部门联合制订的便民服务文本,是广义的赠与行为,以该文本办理夫妻对财产权属作出约定的业务。申请人也可自行制作《约定书》,申请人自行制作的《约定书》约定内容要清晰,包含申请人身份信息、房产信息、约定内容等要素。税务部门收取相关税费问题,请咨询税务部门,我单位无此项职权,无法做出相应解释,敬请谅解。
      三、今后我单位会强化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和业务培训,增强业务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业务素养,并接收全社会的监督和批评,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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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2-7-4 10:59:57 |只看该作者
虽然不动产一件事,郑州市三部门已联合发文《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不动产一件事”工作流程、职责及收件材料清单的通知》(郑自然资文〔2021〕2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的规定处理”。由此可知,婚前财产,夫妻约定归宿即为所有权的一并约定,不存在转移登记,按照法律也应该为变更登记。但郑自然资文〔2021〕229号将该不动产登记一件事将问题归类为转移登记,关于归类转移登记是否妥当,是否有违立法本意,
另本人6月23日在郑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号窗口办理相关业务时,多次提交《约定书》要求受理并不被受理,且不出具不受理文书,办理只能按照转移登记签制式合同并缴纳相关印花税。故本回复和实际落地操作并不一致,现建议贵单位把相关文件精神和实务推行紧密结合,不打折扣的为百姓办事。
另税务部门已回馈并就相关印花岁问题作出调整,以相关《约定书》办理业务已不再收取费用,故本意见仅对贵单位服务流程等做核实参考,以便更好服务郑州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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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22-7-5 14:41:4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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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5#
发表于 2022-7-5 14:41: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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