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禁止一切就业歧视和社会保险违法行为 郑州市人社局: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十四五”时期,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坚持就业导向、政策协同。继续把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政策优先位置,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头等大事,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和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宏观政策取向、聚力支持就业。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既要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方向,加快破除制约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强化政府责任,优化整合各类资源,为促进就业提供强有力政策支持和基础性服务保障。 根据调研发现,郑州市域内大量律师事务所存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就业歧视和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消除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二、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调研发现,郑州市域内大量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就业歧视和其他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一)学历歧视 很多律师事务所招聘实习人员、执业律师、行政人员时,明确规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全日制法学专业”,直接把国家承认的其他非全日制学历(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其他专业排斥在外。 (二)年龄歧视 部分律师事务所招聘人员,明确规定“28岁以下”、“35岁以下”等,存在极其严重的年龄歧视。 (三)设置与工作岗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部分律师事务所招聘律师实习人员,明确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哪部法律规定律师必须具有驾驶证呢? (四)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群众反映,部分律师事务所在招录实习律师人员时,极力压低工资标准,拒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要求“个人自费承担律师事务所的缴费部分”,用人单位的缴费只是虚假的形式,实质上能够达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0支出”的非法目的。 三、处理意见 律师服务行业的就业歧视和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已经持续多年,但是业务主管单位(各级司法局、律师协会)听之任之、消极无为、默许纵容,禁止就业歧视和社会保险违法行为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法定职责,郑州市人社局应当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郑州市人社局应当直接向全市所有律师事务所发布《关于禁止就业歧视和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警示函》,要求所有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律师事务所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学历歧视、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其他一切歧视。 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二)郑州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对域内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就业歧视和社会保险违法行为。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只是对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而不是“律师事务所的所有违法行为一律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查处”。 律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由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例如律师事务所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未能明码标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