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荥阳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方案》 荥阳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和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其中交通基础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交通供电及光纤通讯设施,以及其它附属设施 (路锥、防撞桶、防眩板、减速带、弹力柱、三角警示架、广角镜、护栏带、轮廓标、诱导标、道钉等)。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包括交通监控、卡口、电子警察、诱导屏、流量检测器及附属的管网、通讯设施。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市建委、交通委、城管局、园林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以及各区、开发区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成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整修的城市道路通车前,交通基础设施应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整修的城市道路的交通基础设施,道路建设部门须完善验收资料,建立移交制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一、存在的问题 根据调研发现,荥阳市域内的道路交通设施并未严格执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主要问题如下: 1、人行横道缺乏配套的标志标线 人行横道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路面上施划的人行横道线(斑马线)之外,应当在周边区域同时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注意行人标志、人行横道预告线等标志标线。但是荥阳市域内很多人行横道仅有孤零零的人行横道线(斑马线),没有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注意行人标志、人行横道预告线等标志标线。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能有效处罚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违法行为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荥阳市域内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违法行为极其普遍,人行横道早已不是行人的安全保障,行人如果不避让机动车、基本上无法安全通过人行横道,所谓人行横道已经异化为“机动车蛮横之道”。根据调研发现,这种普遍违法的原因主要是机动车闯人行横道的违法成本为0 ,即使人行横道附近设置有道路交通安全电子警察监控设施,但是对于机动车闯人行横道违法行为并不抓拍取证,属于“选择性忽视”。 二、整改措施 荥阳市公安局党委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党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力巩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成果,扎实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 (二)责令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派出大量人民警察深入全市所有城乡道路进行实地勘察调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4886-201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要求,拟定《荥阳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呈报荥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 荥阳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定的整改方案,组织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荥阳市交通运输局、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财政局等部门全面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和智能交通管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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