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和使用电子炮车 荥阳市公安局: 电子炮车(含在车顶加装高音喇叭播放模拟鞭炮声或音乐的电子炮车和通过氧气、液化气混合产生可燃气体,经高压电子点火产生巨响的电子炮车)在使用过程中,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存在着安全隐患、噪声污染和无证经营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电子炮车。 2022年7月20日18时50多分,塔山路中原路口出现一辆电子炮车,沿着塔山路自南向北行进,机动车号牌为豫A QM239。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立即组织治安管理警察大队、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特巡警大队联合办案,利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全力追查违法的电子炮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拆除电子炮),并处五百元罚款。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电子炮),治安管理警察大队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二、荥阳市公安局应当联合荥阳市民政局、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全面查处全市范围内的电子炮车经营者,全面禁止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和使用电子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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