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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任何保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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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 17:37: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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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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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民政府: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和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其中交通基础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交通供电及光纤通讯设施,以及其它附属设施 (路锥、防撞桶、防眩板、减速带、弹力柱、三角警示架、广角镜、护栏带、轮廓标、诱导标、道钉等)。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包括交通监控、卡口、电子警察、诱导屏、流量检测器及附属的管网、通讯设施。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郑州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整修道路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由道路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委、交通委、城管局以及各区、开发区等)负责。为确保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范、合理,其设计方案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设计,由道路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会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设计方案须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郑州市建成区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统一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郑州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城市道路(包括公路兼具城市功能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交通隔离护栏〔墩〕清洗除外)。新建、改建、扩建、整修的城市道路通车前,交通基础设施应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整修的城市道路的交通基础设施,道路建设部门须完善验收资料,建立移交制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新建兴华路南延段(郑上路以南)已经投入使用数年,但是道路建设单位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拒绝配套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基础设施,当然不能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导致兴华路、国道310线路口的交通事故风险达到极高等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任何保障。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职人员作为人民公仆,根本没有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严重背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国道310线荥阳段(荥阳市、中原区界---国道234线)属于荥阳市建成区范围内兼具城市功能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整修道路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由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而不是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交通运输局。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在兴华路、国道310线路口配套建设悬臂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基础设施,取代目前的迷你型交通信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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