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漏洞百出的土地转让协议,为什么能够得到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认可?
2003年6月28日,燕凤小区原开发商兴豫公司与开发商盛和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协议规定,将“郑国用(1998)字第 0674 号土地证中的5.86亩土地转让到盛和公司名下,该土地转让协议书漏洞百出:
1,在土地转让人,原开发商兴豫公司无法人孔农先生签字授权,无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盛和公司私下与兴豫公司个人员工唐戈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郑州市国土局难道不应该知道此协议的有效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吗?
2,郑国用(1998)字第 0674 号土地证,在两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前,已经被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注销。为什么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对此事实视而不见,批准两公司依据不存在的土地证,转让位于燕凤小区业主具有使用权的配套土地呢?
3,在盛和公司不能提交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国土局执法人员明知其不符合土地转让的法律规定,为什么却敢于违法违规,为盛和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许可证呢?
难道郑州市国土局的执法人员是文盲吗?
还是有意为之,置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于不顾,官商勾结,放肆的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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