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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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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2 15:11: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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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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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金水区南阳新村办事处康桥铂舍业主,康桥铂舍公寓已于202363日勉强交付,此项目有一部分人才公寓,其余按商品房出售。此项目目前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三大电信运行商无一家进场施工(开发商欠款),供电系统由物业操作,经常断业主电,电梯运行不畅,大厅物业对外出租,业主已多次向辖区办事处、社区反应,均无具体回应,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管理混乱,物业侵权情况时有发生。按目前情况,我们这个项目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还达不到,但根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在达不到成立业主委会员的情况下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来共同维护群众利益。但我们向社区反应后,社区回复称,虽有条例,但不知道如何操作,社区反馈的意思是他们管不了,也没有相关指导文件。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向前进行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请给予指导,谢谢!

2021101日起施行的条例

2021年9月8日,《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6月24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除业主自行管理外,物业服务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承担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临时机构:

(一)未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的;

(二)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但未能自行成立,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能成立的;

(三)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的基础上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补充内容 (2023-9-8 15:30):
半个月了,没有下文了吗?群众的反应石沉大海?就这样为人民服务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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