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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置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违法行为(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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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2 20:56: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荥阳贾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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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小时:47分钟

    依法处置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违法行为

荥阳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实事求是答复下列问题:

1、县道034线(崔庙-贾峪)连续数十公里的路面上存在大量砂石等障碍物,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公路管理机构为什么拒绝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贾峪镇人民政府以东650米的道路上,违法行为人设置长约十米的巨大铁皮围挡,造成公路急剧变窄,严重危害交通安全,荥阳市交通运输局为什么默许纵容、徇私舞弊、不予查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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