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郑州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023年11月7日,本人通过郑州市市长信箱提交了“加大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的举报材料,要求郑州市人民政府组织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税务局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对“郑州楼上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税务局于11月22日上午进行了回复,11月22日下午本人到达郑州楼上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文化路与纬三路交叉口东160米店铺要求退款,工作人员陈永刚扬言“你竟敢举报我们公司,这五百元钱不可能给你退一分,你想去哪举报就去,我不怕”。
举报材料中并没有提供本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但是被举报单位工作人员居然知道了举报人的信息,“你竟敢举报我们公司”,这可以推定经办单位公职人员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了举报人信息。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税务局进行全面自查,查明到底是哪些公职人员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了举报人信息,对这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职人员,依法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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