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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漠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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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4 18:42: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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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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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小时:34分钟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漠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政办〔2016〕71号)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减免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用政策。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县 (市、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个人交纳的参合费用由政府负担,资金由郑州市、县 (市、区)财政分别负担30%和70%。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的参合费用由县 (市、区)自行制定减免政策,资金由县 (市、区)负担。
    由此可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财政资助对象。不知道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多年以来,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存在严重缺陷: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财政资助对象遗漏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历年来制定的文件,明确列举的财政资助对象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保边缘人口和困境儿童。这些资助对象可以概况为“困难群众”,始终遗漏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
     二、文件遗漏“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的严重危害
    由于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通知没有明确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属于财政资助对象,导致部分县级政府领导干部动了歪心思、钻了大空子,例如荥阳市多年来拒绝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威胁恐吓群众”逾期不缴费的将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一切不利后果由群众承担”。
    本来是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的缴费责任,逾期不缴费造成的不利后果却由群众承担,这是赤裸裸的弱肉强食、丛林法则、强盗逻辑。
     三、整改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查明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制定的文件遗漏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财政资助对象的相关责任人,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领导干部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二)责令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局长、副局长集体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意见》,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减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政策。
    (三)责令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立即向各县市区发布补充通知,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个人交纳的参合费用由政府负担,资金由郑州市、县 (市、区)财政分别负担30%和70%。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的参合费用由县 (市、区)自行制定减免政策,资金由县 (市、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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