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85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由荥阳市农委直接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复制链接]

Rank: 8Rank: 8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6-19 09:46: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荥阳市

等待时间

747小时:33分钟

    由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直接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多年以来,索河街道槐树洼村的群众始终没有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知道哪个单位通过郑州市市长信箱答复称:经了解,索河办事处有关人员就槐树洼村没有将土地确权证书发放一事做出如下说明:“一、槐树洼村属于丘陵地区,有沟边、地头、墙根是有扣除面积的惯例,再有就是当时政策把握不准确,一些在荒地上植树的地块都确定为面积,故使土地确权面积大于应税面积;二、槐树洼村土地已全部流转给公司,其费用是按3744亩每亩双八百斤计算流转金的,因此为了减少村民与公司和其他不稳定因素,村民确权证书暂未发放。”2017-2018年槐树洼村按照市里统一部署开展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专业技术公司在村组指认下对全村各组承包地重新实地测量,面积达到5100多亩,较确权d儿地理条件极差,当时测量时刨去了不少荒头儿),村委担心村民按照确权面积索要土地流转金,进而造成不稳定因素,所以证书一直棚架在村委不予发放。市农委向索河办、槐树洼村委再次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督促乡、村尽快做好群众的解释和证书发放工作。
      以上答复完全不符合事实,        “槐树洼村土地已全部流转给公司,其费用是按3744亩每亩双八百斤计算流转金的”,这种情况大约存在了两年,2020年以来,土地流转经营协议已经终止,群众未能得到任何权益。根本不存在所谓村民与公司的矛盾纠纷,“村委担心村民按照确权面积索要土地流转金,进而造成不稳定因素”,完全是主观臆断、杞人忧天、胡乱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根据法律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机构到底是那个单位呢?
    2022年9月13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发布之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机构是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此后逐渐变更为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案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调整之前,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属于第一责任单位,必须切实负起主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没有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层层转交给最基层的村民委员会,再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自身的利益决定是否发放证书”。
     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既然明知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滥用权力、坚决拒不按照登记机构意志履行代为发放证书的职责,应当取消“委托代发证书”的错误做法,立即将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扣留多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部收回,由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直接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机构可以派出工作人员在槐树洼社区门口集中发放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之后,群众可以直接到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如果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坚持不顾群众呼声、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放任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恣意侵害群众权益,本人将以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向荥阳市监察委员会提出控告,要求监察机关对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作出政务处分。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25 21:09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