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63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交通警察带头违法,铁一般的纪律作风在哪里 [复制链接]

Rank: 8Rank: 8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7-11 20:26: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公安局

等待时间

335小时:38分钟

    交通警察带头违法,铁一般的纪律作风在哪里
郑州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本条令是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及所属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内务建设是公安机关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基本任务是,严格规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铸牢忠诚警魂、培育优良警风、严明纪律规矩、提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形象,着力锻造具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高素质专业化过硬公安队伍,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奠定坚实基础。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对本条令的贯彻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有第一责任,各部门、警种和基层所队担负直接责任,政工、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担负监督责任,应当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民警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多年以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高度重视“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拒不佩带“一盔一带”违法行为,广大群众佩带“一盔一带”的安全意识不断增强。
    交通警察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员、执法员,本应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但是郑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警察并未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甚至带头违法,起到反面误导作用。
    2024年7月11日13时许,陇海路、桃源南街交叉口以西约110米,北侧道路,有一名交通警察驾驶摩托车到达该处,主要目的是对占道停放的机动车进行拍照取证。通过观察可以发现,该名人民警察貌似有头盔,但是未系安全扣,构成“摩托车驾驶人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既损害了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也对人民警察自身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驾驶过程中一旦摔倒,后果不堪设想。这些交通安全教育常识本是交通警察经常对人民群众宣传的,难道他们自身就不相信吗?
     郑州市公安局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成郑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在全市交通警察队伍展开“一盔一带”安全守护专项整顿行动,对于交通警察带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当场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处分或者限期调离、辞退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应当通过当日工作调度安排、视频监控、警务通系统等多种手段,查明该名违法的人民警察的姓名、警号、工作单位、职务。本案属于事后督察,不能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当场予以纠正”措施,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限期调离、辞退等相应措施。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9-20 05:57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