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道234线、陇海西路建设需要,槐树洼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占用作为公路用地。多年过去了,由于信息不公开,村民不知道土地补偿费用是否拨付。部分群众向村干部询问,得到的答复是这些土地并没有实施征收,而是采取土地流转方式,流转费没有到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组织实施的公路建设用地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实施征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荥阳市财政局、荥阳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向槐树洼村全体村民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国道234线、陇海西路建设使用槐树洼村的集体土地,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荥阳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
2、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是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4、槐树洼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什么拒绝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5、是否存在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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