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积极纠正错误的政府文件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一、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存在明显违法的内容
郑政【2021】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服务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实施的意见》,三,完善规划,保障用地。(十)分类处置土地违法行为:对存量违法用地且需补办用地手续的政府投资类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只做罚款处理和党政纪处分,原则上不再进行移交或移送。对新增的违法用地,按照“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的原则主动介入,及时了解项目违法情况,制止违法行为并向各级政府报告,主动辅导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完善用地手续,尽快消除违法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主要包括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建设单位,违法情形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刑事责任。建设单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刑事责任。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服务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实施的意见》内容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只做罚款处理和党政纪处分,原则上不再进行移交或移送”,这是公然教唆行政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拒不向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交或移送,不予追究建设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刑事责任,该文件内容与法律相抵触,没有任何效力。
二、整改意见
本人向郑州市司法局提出整改建议,郑州市司法局认为,反映人可以直接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关于郑政〔2021〕7号文件的修改建议。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服务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实施的意见》的建议,(十)应当修订为,分类处置土地违法行为,对存量违法用地且需补办用地手续的政府投资类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依据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作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新增的违法用地,按照“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的原则主动介入,及时了解项目违法情况,制止违法行为并向各级政府报告,主动辅导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完善用地手续,尽快消除违法状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全市各行政机关受到《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服务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实施的意见》错误指引,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责令行政机关立即将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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