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拟依法理清建制,那就严格依法行政
中共荥阳市委社会工作部:
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街道党工委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政策规定,非法撤销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讨论表决,拒不报荥阳市民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审核把关,拒不报荥阳市人民政府审批,拒不报送河南省民政厅备案,直接注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中共荥阳市委社会工作部答复,经调查,一、历史成因:槐树洼管区原归荥阳市乔楼镇管辖,在2002年的支部联建活动中,槐树洼村党支部与索河街道城关村党总支本着“双方自愿、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寻求新的发展空间,经过槐树洼村与索河街道城关村双方考察论证,广泛征求双方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决定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以富带贫、优势互补,对槐树洼实施兼并并扶贫开发。经市委批准,槐树洼党支部划归索河街道城关村党总支,成立索河街道办事处城关村党总支槐树洼管区支部。之后,在荥阳市委的大力倡导支持下,在支部联建中,两个村的党支部合并成立了城关村党委。2004年至今,槐树洼管区的人口、户籍、党务工作等均归属索河街道办事处管理。二、当前现状:1、槐树洼村问题为历史形成。2、多年来,槐树洼村人口、户籍、党务,甚至部分政务已与乔楼镇脱离。三、处置情况: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已高度关注,拟依法理清建制,促进槐树洼村党务、政务顺利实施,村民自治充分保障。
针对该答复,提出下列意见:
一、党支部合并,不属于法律问题,对此不作合法性评价
村级支部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中共荥阳市委、中共荥阳市索河街道工委有权按照党内规定予以设立、撤销、合并,因此在支部联建中,两个村的党支部合并成立了城关村党委,这不属于法律问题,而是政党的内部事务,本人作为党外群众,对此不作合法性评价。
二、村民委员会合并,属于法律问题,索河街道办事处明显构成滥用职权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索河街道办事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经槐树洼村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未经荥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撤销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并入城关村村民委员会,属于法律问题,明显构成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关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荥阳市委社会工作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中共荥阳市委社会工作部作为中国共产党荥阳市委员会直属的工作部门,除了履行党内文件赋予的职责,同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兼具行政主体的资格。
对于索河街道办事处的严重违法行为,中共荥阳市委社会工作部应当呈报荥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依法改正,由荥阳市人民政府撤销索河街道办事处的违法行为,立即恢复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对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进行赋码,为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制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全国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既然荥阳市委、市政府拟“依法”理清建制,依据的法律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可能是其他的任何规定。如果执意撤销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那就召集槐树洼村2000多名村民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只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荥阳市人民政府再作出一份批准文书,即可撤销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切记,“村民代表会议”无权表决村民委员会的撤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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