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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消极应付、长期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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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8 14:52: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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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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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消极应付、长期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权利
荥阳市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荥阳市交通运输局曾经公开承诺,荥密公路(槐树洼至楚庄段)于2024年6月交付使用,截至目前,该段公路并没有交付使用,施工单位消极应付、故意拖延工期。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如果施工单位缺乏公路建设能力,应当立即更换施工单位,不得消极应付、长期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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