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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中心有权滥用职权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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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4-9-26 08:50: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盛和置业公司向贵局申请过户土地的情况反映

郑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不动产中心:

贵中心在我小区贴出的告知书,小区业主对此反映强烈:

一,盛和公司是否具有向贵局提出申请的主体资格

1,兴豫公司与盛和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在协议签订前的20033月,此兴豫公司的(19980674号土地证,已经被国土局注销,此后盛和公司将协议中的(19980674号土地证,单方面手写修改为(20030364号土地证,此单方面修改协议行为,2022年被省高院裁定为无效,并且认定“郑州市自然和规划局做出被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无不当”。

由此可以认定,盛和公司已经失去了向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土地过户,修改规划的主体资格。

2,既然盛和公司已经失去了申请资格,为什么2024年国土部门要受理该公司的过户申请呢?是依据的郑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吗?中级法院有权否定省高院的裁定吗?为什么国土部门要放弃自己的诉权,不对郑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呢?

3,物权法和民法典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绿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而不属于开发商。

4,盛和置业公司至今不能出示与兴豫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规定的土地对价证据(银行付款证明和兴豫公司开具的发票),其弄虚作假的行为由此可见一斑。

鉴于以上原因,业主认为贵局受理盛和置业公司的土地过户登记申请,与有关法律和河南省高院的裁定书相悖,存在滥用职权方面的问题。业主为此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力。

燕凤小区监事会

2024925




补充内容 (2024-9-26 08:58):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豫行申 465 号
节选: 本院认为

补充内容 (2024-10-14 12:52):
    贵局为什么至今为止,不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撤销中级法院的判决呢,燕凤小区的业主们对此难以理解

补充内容 (2024-10-24 12:35):
试问:

    如果在2003年,郑州市国土局,规划局能够对盛和公司报送的土地过户资料依法行政,严格把关,而不是官商勾结,对该盛和公司的违法违规

补充内容 (2024-10-28 11:13):
            我在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有理的事情,贵局官司却败诉了,为什么2022年河南省高院的裁定书,贵局的参诉人员,不向受理法院提供呢?下级法院,有胆量推翻上级法院的裁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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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9-26 10:01:19 |只看该作者
   本案可能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
 
民 法 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73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


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家建设部
  建住房[2002]123号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
 
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22号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已于1992年11月6日经第1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
.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7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持有其产权证明;
    (三)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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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4-9-26 11:57:42 |只看该作者
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为什么不给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送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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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4-9-26 12:03:37 |只看该作者
其实国土资源局完全有理由向河南省高院提请再审的,因为河南省高院(2022)豫行申 465 号的裁定书效力要大于郑州市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无权推翻省高院的裁定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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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9-26 15:54:29 |只看该作者
(1998)0674号土地证已经被国土局注销,(2003)0364号土地证,也已经被局在2003年12月也被国土局注销了,原开发商兴豫公司在燕凤小区已经没有一寸的土地证了,双方凭空签订协议,转让小区土地,这不是笑话,开国家法律的玩笑吗?此造假的土地转让协议。为什么会得到国土局的受理认可呢,国土局有什么理由在燕凤小区张贴告知书,进入土地变更转移程序呢?河南省高院的行政裁定书
                     
                         (2022)豫行申 465 号裁定书,难道对国土资源局无效吗,这玩笑也开的太大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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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4-9-26 16:37:27 |只看该作者
如果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无法否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豫行申 465 号 行政裁定书的法律有效性,那么就必须依法驳回盛和置业公司的办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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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4-9-30 15:06:27 |只看该作者
经研究,我局对燕凤小区所在宗地进行了现场了解,就该宗地的登记问题需进一步进行研判,目前暂未进行后续登记工作,同时也告知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做好群众安抚工作,待与群众达成一致意见后,我局将组织开展后续相关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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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4-10-1 07:29:43 |只看该作者
贵局应该清楚的知道:盛和公司没有该小区的土地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此两证已经被依法撤销。盛和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已经成为了无源之水,根本不具有申请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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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4-10-6 16:24:01 |只看该作者

     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该公司多次起诉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采用了死缠烂打的手段,企图以此达到违法侵占燕凤小区5.89亩土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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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4-10-6 17:08:28 |只看该作者
大河报:祁庆元认为,造成“毁绿”事件的原因其中也有政府有关部门“协作”的成分。他说,郑州市政府建设园林城市、生态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的政策和法规是深得全市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的。但是,这些深得民心的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阻力和不协调的音符,突出表现在政府有关部门少数工作人员,还存在“政策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方面的明显问题,甚至官商勾结,以权谋私!如新闻媒体报道过的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用地处处长董继礼,3次收取开发商送来的5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和价值1万元消费卡后,让本不符合开发条件的开发商违法取得国有土地证的侵权案例,很能说明政府工作人员违法侵占土地方面严重问题的存在。对于少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置人民合法利益和政府声誉于不顾,“端政府碗,砸政府锅,毁政府誉”方面的“公权私用”问题,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及时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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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4-10-7 10:18:12 |只看该作者

  待盛和公司与群众达成一致意见后,我局将组织开展后续相关登记工作。    这可能吗? 燕凤小区的业主会委曲求全,允许违法违规的侵权行为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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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4-10-7 17:44:08 |只看该作者
        怪事:                                                                             

    郑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关于盛和公司用地的批复(2003)413 号文件,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们谁也没有看到文件内容,因此,不便于十分准确的做出判断,但中级法院对盛和公司用地,符合413号文件规定的内容,也未违反会议纪要的判决表述是非常清楚的。不认可贵局413号文件自然失效的说法,所以该局应该对症下药,立即撤销413号文件,而且这并不难做到的------------如果贵局不同意中级法院的此段判决表述,那你为什么不向省高院要求对此裁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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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4-10-7 17:52:35 |只看该作者

  10月15号是资源规划局严波局长接待日。燕凤小区业主代表认为有必要与局长面谈,请预约并及时通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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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4-10-7 21:56:20 |只看该作者

            建议与思考

我聘请的律师告诉我: 郑州市中级法院2024年6月26日做出的(2024)豫01字行终303号对自然规划局的判决书存在明显错误,

一,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决书认为:

  1,河南省高院豫法行2013再字19号行政判决书,并没有撤销郑国土资文(2003),413号颁发给盛和公司的用地许可文件。
   
律师释法: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不允许无诉而判,无的放矢。

   该案件原告燕凤小区业主起诉的是撤销国土局颁发给盛和公司的(2003)0597号土地证,并且为省高院认可。
   原告并没有起诉郑国土资文(2003)413号颁发给盛和公司的用地许可文件。河南省高院怎么可能无诉而判,无的放矢,撤销郑国土资文(2003)413号颁发给盛和公司的许可文件呢。0597号土地证与413号用地文件存在关联性,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郑州市中级法院的此判决理由,依法是不能成立的。

2,中级法院判决认为,自然资源规划局辩解的(2003)413号颁发给盛和公司的许可文件,已经自然失效的理由无法成立,

律师释法: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中级法院有权力,置国务院的规定于不顾吗?

3,兴豫公司与盛和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在协议签订前的2003年3月,此兴豫公司的(1998)0674号土地证,已经被国土局注销,此后盛和公司将协议中的(1998)0674号土地证,单方面手写修改为(2003)0364号土地证,此单方面修改协议行为,2022年被省高院裁定为无效,并且认定“郑州市自然和规划局做出被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无不当”。

     郑州市中级法院,有权推翻河南省高院的裁定吗?

  郑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中级法院的判决,给我们送达了告知书,就证明他们认可了中级法院的判决效力,放弃了自己向省高院的诉权,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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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4-10-10 14:12:34 |只看该作者
就郑州市中级法院对贵局的错误判决问题,小区业主已经对郑州市中级法院做了反映,  请看:【河南法院】您的信访事项正在办理中,如需了解有关情况,请与信访联络员联系,电话:18*******62,办理期限内重复信访将不再受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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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4-11-4 10:49:17 |只看该作者
更正文号:

兴豫公司的(1998)0674号土地证,(2003)0364号土地证,已经被贵局在2003年全部注销了,郑国用(2004)字第0013号文件,与1998)0674号土地证,(2003)0364号土地证,不是存在文件打架,自相矛盾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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