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职责模糊、推诿扯皮,导致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塔山路(万山路集贸市场东口以北,聚梧桐购物中心以南)两侧的人行道几乎被树木、植物完全覆盖,导致群众难以行走。这些植物枝条很长,能够触碰到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右手、脸部,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构成严重威胁。
荥阳市人民政府回复,2024年10月23日,乔楼镇已安排专人对塔山路两边树木进行修剪。
2024年11月3日下午,本人对该路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荥阳市人民政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道路周边植被茂盛,没有得到任何处理。
一、塔山路的属性
县道,是连接县城与其它乡镇的道路。塔山路北起站南路,南至崔庙镇马寨村,连接荥阳城区、乔楼镇、崔庙镇,应当属于县道,其中中原西路以北属于城市道路。
二、塔山路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既然塔山路属于县道,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为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具体由荥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养护工作。其中城市道路部分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为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但是这些单位之间存在职责模糊、推诿扯皮问题。
三、处理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起初将该问题转派到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园林中心表示不归其管理,归属地管理,其可以给予技术指导,目前将继续协调属地和园林中心调查。此后多次将该问题转派至乔楼镇人民政府,乔楼镇人民政府根本无力解决,只能虚假应付。
荥阳市人民政府必须召集荥阳市交通运输局、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准确划分塔山路的管理养护责任,责成管理养护单位对树木杂草进行清理、修剪,应当确保公路两侧一米内无树木杂草,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出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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