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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剥夺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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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5-2-5 10:47: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工作时间

26小时:53分钟

                 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剥夺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收到的有关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公职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按照全省有关要求,明确我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4年10月至12月,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启动郑州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告知书》指出,普通居民(含居住证持有人员)参保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前。
      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居民王某、赵某,2024年12月25日委托郭某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郭某当即完成缴费800元。2025年1月27日,王长合因病入住荥阳市人民医院,出院结算时被告知不予任何报销。经过分析研判,问题可能在于荥阳市政府擅自缩短参保时间。2024年12月,荥阳市政府通过村干部向群众发送信息,宣称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截止日不是2024年12月31日,而是2024年12月20日。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应当采取下列监督处理措施:
        一、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应当派出调查处置小组进驻荥阳市,全面调查荥阳市擅自缩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
       二、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应当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郑州市医疗保障局荥阳分局局长、副局长等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应当对荥阳市税务局局长、副局长等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三、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应当梳理排查受到侵害的所有参保群众信息,对于2024年12月31日前缴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待遇期间确定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剥夺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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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5-2-11 09:36:04 |只看该作者
王**于2024年12月25日下午17:11找人通过手机支付宝代交两人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系统显示“交费成功”。2025年1月27日因病住进院享受待遇时被告知没有缴纳2025年度居民医保,再次查看手机时发现系统显示收费成功后10多分钟再次显示“全额退款”。
王**,身份证号:410121************,又于2025年1月27日补交了2025年度医保费。现投诉需要享受医保待遇。
接到市医保局“信访事项交办单”后,办事处工作人员积极与反映人联系了解情况,并及时与地税局工作人员反映,地税局工作人员告知费用已交至医保局基金账户,需要与医保局对接。办事处工作人员将积极配合业务部门,持续推进王**享受医保待遇问题。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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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公民权  在2025-2-11 10:10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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