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
荥阳市人民政府: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规定,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年以来,兴华路(原国道---郑上路)未能建设照明设施,根据群众观察,照明设施已经于近日投入使用,但是很快又全部关闭。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消极不作为。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对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副局长给予处分。
责令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