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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民政局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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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9 16:15: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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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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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荥阳市民政局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荥阳市民政局: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近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不断改革完善,根据调研发现,荥阳市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并未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导致办事效率低下、群众多次跑腿现象屡禁不止。现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例,提出整改意见。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主体
    2021年6月11日,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主体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而不是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有困难的公民,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是否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属于公民的自主选择。
       但是部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误认为,群众应当直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剥夺了群众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的权利。
       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
       2022年4月8日,河南省民政厅印发《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由此可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包括四项,身份证件、书面声明、承诺书、查询核对授权书,书面声明、承诺书、查询核对授权书由申请人签字即可生效,不需要呈报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
但是部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误认为,群众提交的申请材料仅有本人签字不能生效,必须经过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才能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导致群众还得前往村(居)民委员会哀求负责人签字、盖章,负责人是否签字盖章,何时签字盖章,都是完全不可预知的,大大降低了办事效率,还可能引发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趁机索取财物、刁难群众。
       三、处理意见
       荥阳市民政局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荥阳市民政局应当责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杜绝墨守成规、不思进取,不得沿用已经废弃多年的陈旧措施,不得要求群众直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不得要求群众将书面声明、承诺书、查询核对授权书提交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
       申请材料经过申请人本人签字即可生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必须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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