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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的社会救助工作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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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 10:38: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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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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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荥阳市的社会救助工作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荥阳市民政局:
     荥阳市的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随意要求群众提交各种材料、随意增加村民委员会盖章程序、不依法受理申请等严重违法问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及时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一、荥阳市民政局的职责
    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存在问题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没有规定“申请材料应当经过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才能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部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工作不规范,工作人员要求群众直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在申请阶段要求群众必须提供大量证明材料,经过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才能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
    结果是群众在申请受理阶段消耗大量的时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期不予受理。及时受理是提供社会救助的前提,若拒绝或拖延受理,公民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必将无法实现。
     三、整改意见
     荥阳市民政局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荥阳市民政局应当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纠错力度。
     依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规定,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群众在申请阶段提供身份证件、书面声明、承诺书、查询核对授权书以外的其他材料,群众只要提交身份证件、书面声明、承诺书、查询核对授权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受理并出具回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四)其他调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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