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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金水区法院: 关于贵院7月24日开庭审理原告盛和公司对郑州市自然规划局起诉的 回忆与思考 1,贵院7.24日行政审判庭对原告盛和公司诉讼审理是否构成重复审判 河南省省高级法院2022年对原告盛和公司做出的豫行申 465 号再审裁定是否为终局裁判,需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判断: 按一审程序再审 若案件原为基层法院一审,省高院按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其判决或裁定可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例如,省高院再审后维持原判,当事人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按二审程序再审 若案件原为中级法院二审,省高院按二审程序审理后作出的裁定即为终局裁判,不可上诉。 特殊情形 若省高院再审裁定涉及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或普遍指导意义,经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可能依职权提审。此时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判。 2,河南省高院2022年对原告盛和公司做出的465号裁定,是对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后做出的裁定,是终局裁定。因此贵院对终局裁定做出的审理,构成了重复审理。 终局的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均产生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是为了确保裁判结果的终局性和稳定性。 以上意见供贵院参考并转给贵院行政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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