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我们因借款不还,将老赖蔡家山、宋素敏告上法庭,在执行的时候出了问题,钱打到了蔡家山的账上《在银行打的》,压得房子确是宋淑敏的《房本名字是宋素敏的》门面房。蔡家山向我们借钱时说得好好的,房子是我盖的、分别用蔡晶晶《父女20岁》,蔡四海《父子25岁》、宋素敏《总经理26岁》等的名字落得户,房子都是我盖的《有据可查》。抵押时他们都配合,还钱时玩失踪,老赖蔡家山照样该经营经营,房子该出租出租,我们的钱照样不还,利息两年了不给,堵门,押人都犯法不能干,依靠人民法院吧、法院的庭长手一甩:“找不到宋素敏你叫我怎么办”就这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奇怪的是3年之后法院主动找到我了,来替蔡家山和解协商来了,条件是放弃利息只还本金,当天我在医院住院《脑梗赛》,急需用钱只好同意签字画押,我画的押是、“被逼无奈同意。”你们想想3年了我敢不同意吗?可我想问一句:“厅长、局长你们找到宋淑敏了吗?”如果找到了应该怎么办?如果没找到那我们给你们提供的钱是打到蔡家山账上的证据3年前为什么不采用????想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