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管城区南曹乡金代李村第六村民组村民李桂荣的丈夫王林山,我们于1997年结婚。结婚前我是南曹乡七里河村二组村民,我的母亲康小菊是七里河村村民,我的父亲王忠祥是城市人,他们1967年结婚,他们组成的家庭在当时是被称作男城女乡的家庭,由于当年国家户籍政策所限,从我出生到长大成人,户口一直随母亲落户在七里河村。2001年我母亲病故,剩下我一人户口就挂靠在七里河村里,在七里河村因为我是村里的外甥而不能享受村民的一切待遇。(选举权除外) 我在七里河村孤孤单单无依无靠,倍受歧视,母亲生前在七里河村购买的所谓女儿楼100平米住房一套,在农村改造过程中被拆除,村里只给了我十余万元的所谓经济补偿,不予安置。就这样我从七里河村被扫地出门了,七里河村从此也再就没有了我的立足之处,我成了一个无依无靠的七里河村黑户。
无奈下,2005年前后我将户口由七里河村迁到金代李村和妻子李桂荣及女儿组建起一个完整的农村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但是我并不是上门女婿,只是户口迁到了妻子身边,户主是我妻子,过上了安定的生活。村里面租地时,我们夫妻租了村里0.25亩土地,和村里签订了有关合同,并且请南曹乡法律服务所写了见证书。然后,我们夫妻建造了400多平米房屋居住,2013年城中村改造,我们夫妻建造的住房被拆迁了,这是党和国家为亿万农民谋福祉的好事情。可是,我在拆迁政策条文公告中,没有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因为我们的住房没有宅基地证,只返还我们夫妻150平米住房的承诺,(这150平米住房,还是以高于普通村民的购房价格一倍的高价,共计15万元卖给我们的)我们的住房被拆迁也不给过渡费,我们家里四口人,妻子和两个女儿每月共计可以领取1500元的生活费,我是个女婿什么也没有。虽然户口在金代李村,却什么福利也没有,只是一个黑户而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法律条文中所提到的,我却享受不到,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南曹乡的乡民,却倍受欺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第一章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所抵触。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领导同志啊!我现今已是个四十岁的人啦,是两个女儿的父亲,我本人患有先天性近视,逐年加重,现在眼镜度数已达到2200度,已近乎于盲人。我无一技之长,因为眼睛原因,至今无工作,无任何收入。在那个不正常的年代,我是国家户籍政策造就的社会弃儿,城市不收,农村又不待见。和那个年代的同龄人相比,城市人一出生就有他的粮棉油供给,农村人就有他的住房和耕地,我什么都没有。多年来身心饱受无尽的悲苦和无奈,小学到初中书中教育孩子们;祖国啊,母亲。可在我看来祖国她就只是个后妈,没人疼,没人爱。我的户籍身份是属于农业人口,以前是七里河村现在户口所在地是南曹乡金代李村,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却享受不到一个普通村民的生活待遇,这哪里还有公正公平可言。
发生在农村中男孩女孩婚后的不平等对待问题,我咨询过律师也翻阅过有关法律条文,以求得到法律援助。可是人民的法院,对于农村中此类问题,以不予受理而推之…….。我真的是呼天天不应,叫地地无声,欲哭无泪,求告无门,万般无奈,将我的人生遭遇写成帖子,发到网上,希望看到帖子的领导同志,给我予以帮助,就我本人的处境以及家庭的实际情况,恳请领导帮助解决我的住房和生活待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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