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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秀空间的用水问题请答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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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2-16 16:56: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处理时间

2013-3-7 09:14

原先已经有业主问过类似的问题 我在拜读贵单位的答复后产生几点疑惑请解答:
    一、贵单位解释到“根据《物权法》及《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小区由业主及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既然不归贵单位负责那为什么你们还要在水表上安装封签。不归你们管理的话,小区的水质,水表的准确性归哪个单位管理。
    二、“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小区由业主及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这点不假,但是没有说你们就不用抄表和收费。
   三、由物业代收,如何给我们开局用水发票。
  四、你们说法律我也说法律。根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请贵单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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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2-17 08:38:42 |只看该作者
网友:
    你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已转至相关部门,会尽快进行回复。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1
不满意0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danggebaixingbu  在2013-2-21 15:03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自来水费发票没有说到底谁给我们开。还有就是自来水公司作为一个社会服务机构,国家给你们补贴是让你们为来百姓服务的,电业局就能收费到户,这就是工作作风转变的问题,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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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2-18 10:02:38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二次供水用户的抄表到户需要支出一定的人工、设施、资金成本,目前我市的自来水供水价格执行的是2005年核定的价格,由于当时我市高层住宅数量很少,核定价格时是按照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供水的成本进行核定的,并未将二次供水的成本核定在内;所以供水企业只对使用公共供水管网直接供水的用户实行抄表到户的抄收方式,同时对公共供水管网直接供水的水质负责;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水质、抄表收费由业主及管理单位负责。
    水表作为用水计量器具,在水表上安装封签是计量器具校验检定合格的标志;经校验检定合格的水表的准确性由校验检定单位负责。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待我市相关政策到位后将全面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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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2-19 11:53:15 |只看该作者
“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水质、抄表收费由业主及管理单位负责。”

自来水公司还要脸吗?
用户付钱买自来水公司的水,水质却让用户负责!什么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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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2-21 15:03:13 |只看该作者
郑州自来水 发表于 2013-2-18 10: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你好: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二次供水用户的抄表到户需要支出一定的人工、设施、资金成本, ...

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自来水费发票没有说到底谁给我们开。还有就是自来水公司作为一个社会服务机构,国家给你们补贴是让你们为来百姓服务的,电业局就能收费到户,这就是工作作风转变的问题,建议贵单位妥善处理类似情况,我们将继续寻求一切能解决问题的途径进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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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2-21 17:35:53 |只看该作者
可以联合全体业主拒交税费,让物业公司到法院起诉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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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2-22 13:12:02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2010年6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住宅物业区域内供水设施由业主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其管理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注册水表在建筑物外的,注册水表以上供水设施及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的注册水表表井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安排使用;注册水表以下供水设施及未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的注册水表表井由业主负责管理、维护;

  (二)注册水表在建筑物内的,建筑物外墙皮1.5米外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安排使用;建筑物外墙皮1.5米内供水设施由业主共同负责管理、维护。
第五十一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水质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清洗、消毒档案。
第五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运行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
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二次供水设施未按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城市供水水质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城市供水设施更新改造监管不力,造成大面积停水的;

  (三)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时,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乱收费、乱罚款的;

  (五)未及时处理并答复城市供水用户投诉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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