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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执法机构竟沦落为企业违法的保护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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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23 17:06: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2-7-19 10:44

此问题已在ZZIC上反映,在此反映只是希望能引起相关领导的重视.

本次投诉原因:政府执法机构竟沦落为企业违法的保护伞,原反应问题得不到有效合理的解决!!!

需要解决的问题:

1、违法公司需补缴我自2009年7月至2012年4月工作期间的社保;

2、应依法补偿我工作三年的劳动补偿金。

编号为26219的问题由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监察二科处理,具体处理人为杨哲祥、谭帅。

2012年6月初我接到劳动监察大队电话,让我及时去监察二科反映情况,我于月初去监察二科办公室对情况做了如实反映,并提供了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工作人员告诉我你的劳动关系很明确,当月内一定可以给你补缴上社保。后监察二科通知我缴纳三年来社保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我于2012年6月8日向监察二科侯老师缴纳了3800元(他们不提供发票和任何收据,经我向其他科室咨询后确实有这种情况)。

但时至今天,我的社保仍没补上,事情也朝向另外一个方向发展,我的问题竟没有了任何进展。因我出差在外,无法到达监察大队,我多次致电监察二科,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均称事情处理人杨哲祥老师不在办公室,也均以规定为理由不提供杨老师联系方式。经同事给我提供信息,原违法公司不打算合理解决问题,通过找关系宴请监察二科全体工作人员并行贿。监察二科工作人员不仅一直推脱不予办理,竟劝我放弃三年的劳动补偿。

政府执法机构竟沦落为企业违法的保护伞,其行为已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真是社会的悲哀!再次希望市委市政府的相关领导能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维护政府和法律的尊严,还社会一个正常的秩序。

原编号为26219的问题及回复如下:

标题:大学生工作三年公司不给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

问题类型:举报

留言时间:2012/05/25 18:20

内容:

我于2009年3月30日至2012年4月底在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三年间,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在我多次要求下,公司领导仍然只是推脱不作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且态度恶劣,扬言想去哪告去哪告。

本网回复:

网友:您好!我们请市人社局调查。

      ZZIC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处理回复:

网友:您好!

       接到网友反映问题后,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2012年5月30日上午,电话通知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来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受调查,并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中。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我们将在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可延长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为了更好地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建议举报人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中心进行投诉。

    市人社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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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6-25 14:50:3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正在落实过程中。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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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1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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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6-29 17:58:2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网友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5月29日接件后,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5月30日上午电话通知举报人徐嵩钰来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问题,了解其在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做了调查笔录,要求其补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同日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通知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来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受调查,并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给予立案查处。6月12日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报送了部分劳动用工材料,承认与徐嵩钰存在劳动关系。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责令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补缴养老保险费。该单位前去市社会保险局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因要往前补办三年的养老保险费,需报市社会保险局有关领导批准。该单位表示待市社会保险局批准并核实缴费基数后,在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的规定,该案件并未超期。目前,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正在协调市社会保险局尽快核实缴费基数,以便尽快为举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举报人交来养老保险费个人应缴款3800元的情况
      按照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承担缴费基数的20%,员工承担缴费基数的8%。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愿意为举报人补缴养老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要求举报人徐嵩钰把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约3800元放到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以便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徐嵩钰对此同意并将3800元放在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财务室代为保管。期间没有任何办案人员劝其放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三、关于办案人员杨哲祥没有接听电话的情况
      杨哲祥同志是我局参加6月21日和22日市第五届直属机关运动会的运动员,经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领导同意,杨哲祥同志大部分时间在外训练,期间没有接听到徐嵩钰的电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为了公正、公平执法,要求办案人员,在一般情况下不向用人单位和投诉举报人,告诉办案人员的手机号码。
四、关于举报人反映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通过找关系宴请监察二科全体工作人员并行贿,政府执法机构竟沦为企业违法的保护伞的情况
       经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调查,该单位当事人反映没有宴请和行贿过监察支队办案人员,办案人员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未接受被举报单位的任何宴请和贿赂。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本着对举报人负责、对用人单位负责、对办案人员负责、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的态度,一定要查清事实真相。希望举报人提供被举报单位宴请和行贿办案人员的事实证据。如办案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宴请和贿赂并被查实的,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将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我们愿意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劳动者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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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7-12 13:29:26 |只看该作者
谢谢你们,希望政府执法部门能多一些沟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关于这个事情什么时间能够办理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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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7-18 18:22:20 |只看该作者
      因监察科室有案件办理的规定和办案流程,当时那段时间我也在外地出差,不能亲自到劳动监察大队了解情况,等一系列原因造成沟通受阻,让我突然之间觉得这个案件没有了任何信息的错觉,再加上听信同事没有证据的言辞,和作为维权者的急切心理,因而使我误解了杨老师和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今天我去劳动监察支队了解了案情的进展,也就由此产生的误解和带来的影响向杨老师及监察科室表达了我深深的歉意,给你们工作中带来的不便,和其他各个方面带来的影响,我也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你们能谅解!
    最后我真诚的希望咱们政府执法部门能跟劳动维权者多一些沟通,以免造成像此一样不必要的误解。祝杨老师及全体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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