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很重视,同时我们很理解您现在的住房处境。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1995]25号)文件,“由于职工工作调动、换房、去世等原因,形成的各单位之间职工住房的交叉现象。对于租住外单位住房的职工,可按规定缴纳调整后的新租金或租赁保证金,也可以申请购买承租的住房,产权单位不得拒绝,房价应与住房产权单位职工相同”。您一直与岳父母共同居住,没有其他房改房,您可以与产权单位沟通,争得产权单位同意您在其单位房改购房。
您如仍有异议可以到我局住房改革发展处咨询,或电话咨询:67889706 67889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