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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法院渎职违纪不立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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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15 18:36: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向中原区法院起诉华山路社区居委会违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可是2月23日中原区法院民事立案窗口不受理!让我找政府主管部门去!我向庭长投诉后才接收了起诉书,几天后又退回了,说不是《民事诉讼法》的受理范围。
      中原区法院行政立案窗口也不受理!说居委会不是行政机关,选举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居委会也不是诉讼主体。也让我找政府主管部门去!3月6日我向中原区法院院长投诉,院长也让我找政府!说政府是执法部门,法院管不了!
     

      我还向中原区法院起诉郑州市民政局行政不作为,可是中原区法院行政立案窗口还是不受理!说法院受理的是法律、法规、规章,不受理文件!还让我找政府!3月6日我向中原区法院院长投诉,院长说执行文件也是具体行政行为之一。可是行政立案窗口不受理他怎么不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十条禁令》(2010年2月20日起施行)规定:
       一、严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及有案不立、不执、拖延办案。
      违反十条禁令的,一律先停职检查,再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至刑事责任。

      请问中原区法院行政立案窗口的法官和院长是不是渎职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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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3-15 18:36:46 |只看该作者


      请看起诉状内容:
        原告:余涵……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办事处华山路社区居委会,
      住所地:郑州市岗坡路5号院5号楼1单元地下  负责人:朱凯  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违法的选举、补选和罢免;
      三、诉讼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9年5月30日当选为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办事处华山路社区居委会委员,12月从华山路社区居委会收到6月1日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和三官庙街道办事处颁发给原告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 12月16日晚原告的母亲突然住院抢救,17日原告向华山路社区居委会请假,至今没能回去工作。
      2010年4月原告信访,7月收到三官庙街道办事处信访办的答复,说“社区主任没有批假的权力,故视为自动离职”;7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见到被告召开居民代表大会于2009年9月21日增补社区委员孙念勇和2010年1月4日罢免原告社区委员职务的会议记录和居民代表签名的签到本复印件,但没有见到参加会议的居民代表本人,无法确认居民代表的身份和会议的真实性,而且会议罢免原告的理由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据原告所知,会议主持人付琦是原华山路社区居委会主任,居民代表签名中余蕊、孙念勇是华山路社区居委会委员,但都不是华山路社区居民,不具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补选为居民委员会成员违法,罢免原告违法。而且原告没有违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所以被告召开居民会议罢免原告违法。
      2010年7月和12月华山路社区居委会补选的非华山路社区居民的一位委员和主任朱凯也是违法。
      2011年3月30日,三官庙街道办事处给原告的《关于余涵反映问题的情况答复》中说“你在没有任何请假手续下,一直不来上班,无故旷工半个多月之后,社区依照组织法要求召开了居民代表会议,于2010年1月4日通过了罢免你社区委员职务的决定”与2010年7月三官庙街道办事处信访办的答复“社区主任没有批假的权力”相矛盾,既然社区主任没有批假的权力,原告不知该向谁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有什么证据?组织法要求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请假手续和考勤记录吗?
        2011年6月,原告在与三官庙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又见到三官庙街道办事处提交的2010年8月11日17名居民代表写的证明复印件,人数和笔迹都与2010年1月4日63名居民代表的签名不一样,一审和二审开庭时三官庙街道办事处提交的17名居民代表和原告提交的63名居民代表都没有到庭接受质证,故原告认为都是伪证。
      所以原告认为被告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故向贵院起诉。
      此致
中原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余涵
                                                                                             201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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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3-15 18:40:15 |只看该作者


         原告:余涵……
      被告:郑州市民政局,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  职务:局长  电话:67178773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履行(郑政文【2009】108号)和(郑政办文【2010】44号)的主办职责,为原告落实(郑政文【2009】108号)和(郑政办文【2010】44号)的规定,否则就赔偿原告的损失;
      二、诉讼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9年5月5日到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办事处华山路社区居委会工作,30日当选为委员;6月16日开立了领取工资的银行账户,并由华山路社区居委会填报了《三官庙街道办事处社区干部信息采集表》,“身份来源”和“选前职业状况”都是“失业”,享受的是被告主办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的通知》(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的无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标准;6月20日三官庙街道办事处给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成员发放工资,却没有给原告发工资,原告直到7月8日才收到6月份工资650元;12月才从华山路社区居委会收到6月1日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和三官庙街道办事处颁发给原告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又由华山路社区居委会填报了第二次《三官庙街道办事处社区干部信息采集表》,原告还没有签名、按指纹就因12月16日晚母亲突然住院抢救,17日向华山路社区居委会请假,至今没能回去工作;2010年1月7日,原告收到原华山路社区居委会主任付琦代原告领取的2009年12月份工资1150元;后来就再也没有收到工资,还一直没有享受到(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的无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
      (郑政文【2009】108号)二、(二)规定,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任职资格4、居住在本社区或本社区附近。可是华山路社区居委会原主任付琦、现主任朱凯,委员余蕊、孙念勇等都不是华山路社区居民,不是居住在本社区或本社区附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郑政文【2009】108号)的规定。原告多次向被告投诉、举报,被告却行政不作为,包庇华山路社区居委会。
    (郑政文【2009】108号)三、(三)规定,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任职期间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可是原告却一直没能参加四项社会保险。原告多次向被告投诉、举报,被告却行政不作为,推诿狡辩。
    (郑政文【2009】108号)七、(二)规定: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和退养人员的工作档案,作为其待遇调整的依据。可是中原区民政局和三官庙街道办事处没有建立健全原告作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工作档案,原告于2009年6月和12月由华山路社区居委会填报的两次《三官庙街道办事处社区干部信息采集表》现在都找不到。原告多次向被告投诉、举报,被告却行政不作为。
     (郑政文【2009】108号)七、(二)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擅自撤销罢免、停职或变相停职当选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是华山路社区居委会原主任付琦却对原告停职,三官庙街道办事处对原告停薪。原告向被告投诉、举报,2010年7月28日,被告和中原区民政局、三官庙街道办事处在华山路社区居委会召开会议,原告从被告处见到2010年1月4日罢免原告社区委员职务的会议记录和63名居民代表签名的签到本复印件,但没有见到63名居民代表本人,无法确认其身份和会议的真实性。原告认为是伪造的,要求被告鉴定笔迹,可是被告却相信原告被罢免了,还说原告对答复满意,不仅行政不作为,还包庇华山路社区居委会。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44号)规定: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到所在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无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应届当选证书可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的依据。
       三、社区居委会成员参保时间从当选之月算起,各单位应及时办理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确因工作原因未及时办理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
      可是三官庙街道办事处或者中原区社区服务中心都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原告的工资也没有从当选之月算起。
      原告在多次投诉、举报、信访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向贵院起诉。
      此致
中原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余涵
201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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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4-28 08:36:59 |只看该作者
民事诉讼好像是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也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选举权都不算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吧???好像确实没办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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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4-28 16:08:25 |只看该作者
法律工作者 发表于 2012-4-28 08: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民事诉讼好像是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 ...

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既不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法院没办法受理也有道理,只好找政府或人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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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4-24 09:38:53 |只看该作者
恳请在河南省郑州市与法院有关系的朋友帮助我解决医疗官司,不需要律师,因为证据充分,只是法院不给立案,而拖延10个月,我经济拮据拖不起,赔偿数额可以提成,有能力的朋友可联系,我的电话13*******64。最近上网困难,不能及时在网上联系。wd邮箱ytf36768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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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4-24 09:40:0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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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6-7 10:31:39 |只看该作者
ytf36768765 发表于 2013-4-24 09: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恳请在河南省郑州市与法院有关系的朋友帮助我解决医疗官司,不需要律师,因为证据充分,只是法院不给立案, ...

找政法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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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9-18 13:21:15 |只看该作者
已经拖了一年半了还不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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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11-1 14:09:41 |只看该作者
已经拖了一年零7个半月了,还没有答复吗?
好高的工作效率啊!还怎么检查/监察别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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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2-2 23:27:30 |只看该作者
中原区政法委4年依然不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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