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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信访局 帮助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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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2 12:14: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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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22 11:05:36 |只看该作者
朋友您好,感谢您对信访工作的关注,我们可以相互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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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南岗  但愿信访局能够转变态度!  发表于 2011-12-22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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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2-2 12:22: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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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2-12 16:04: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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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2-22 11:17:1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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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12-22 11:23:04 |只看该作者
感谢您对市信访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您继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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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2-23 11:14:20 |只看该作者
朋友您好,《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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