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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八路省建一公司家属院电缆涨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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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18 18:42: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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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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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4 11:31

自2012年7月1日后,郑州市经八路7号院(省建一公司家属院)并未执行阶梯电价,并且每度电上涨8厘,由物业收取。物业解释是此小区并非一户一表,全小区一个大表对电业局,所以执行的是第二套电价方案。请相关部门核实:
1.是否有第二套方案,非一户一表每度电上涨8厘?
2.小区物业这样涨电费,是否合理?
3.若不合理,如何协调物业改正?
盼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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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20 10:15:0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流通环节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自身职责,您所反映的电费涨价问题,根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   
    (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铺设管道、管线等公用设施的费用由经营者负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但占用资源或者需要另外提供服务的除外;   
    (四)收取费用时出具项目收费清单;   
    (五)不得规定最低使用限额;   
    (六)不得因部分用户不按时交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七)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影响公用服务正常运行,应当提前三日告知消费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将合同样本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九)因消费者未及时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关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   
    (十)对消费者有关质量、计量等问题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查明原因,并告知消费者;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以及《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由以下有关行政部门受理: 第四款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之规定,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供电部门及物价部门管辖,现已将您反映的问题转至郑州市供电公司。
    再次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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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8-20 14:36:08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公司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调查、落实,我们将在调查后尽快回复您!您也可以拨打24小时供电服务热线95598咨询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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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8-20 14:39:16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全省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我省“一户一表”用户第一档电量标准按每户每月180千瓦时确定,电价仍按现行电价执行;第二档电量标准按每户每月180—260千瓦时确定,电价提高0.05元/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0千瓦时以上电量,电价提高0.30元/千瓦时。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每千瓦时提高0.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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