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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破坏小区公共绿化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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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7 16:07: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工作时间

21226小时:12分钟

建达世纪园违规问题反映:
1.小区道路中间的公共绿化地带和道路全部改为停车位,出售给车主,物业从中获利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对没有停车位的车主收取100元的费用(三月),对于车辆损失及失窃等不担任何责任。这不是赤裸裸的向业主收买路钱吗?

我想弄明白的是:1.公共绿化部分是谁给物业的权利让他们改成停车位的。
                            2.公共绿化部分与公共道路停车收费又是那个部门允许物业收费的,收费的依据是什么,收费的用途。
                            3.既然收费了,那么车主的权益是什么,为什么物业只收费,不与车主签订收费协议,明确车主的权利。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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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24 10:27:32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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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8-24 16:17:37 |只看该作者
已受理尽快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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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8-21 15:03:50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注,有关违法用地的问题我们会协助解决的;你反映的问题我们会转到相关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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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8-24 10:23:09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小区道路中间的公共绿化地带和道路全部改为停车位的事是规划部门负责的,请咨询一下规划部门吧,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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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9-3 17:40:47 |只看该作者
转载规划局就此问题的回复:

一、《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作为政府规章,是一部规范停车场管理的专业法,依据该办法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是停车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包括公共停车场和单位配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
二、该办法第九条对停车场做了分类,即公共停车场和单位配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属于公共停车场的,其选址、施工图要经规划、建设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查同意,但是单位配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则不需要报经上述部门同意,只需要备案,且备案机关是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三、如果我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要求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的,由我局依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限期补建,无法补建的,处以应补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处罚。
综上所述,对单位配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鉴于其建设不需报经我局审查或备案,我局没有监管职责和管理依据,至于其在绿化带上建停车场,建议由园林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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