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根据豫建住房〔2008〕20号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必须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经了解,在交房时已向业主提供“二书”,现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经了解,物业公司在交房时举办了一次性缴纳一年物业费送全年室内有偿服务工时费活动,前提是业主自愿,没有强制执行;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应按照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来办理各项装修申请、装修施工、装修验收、押金退还等手续,不得违反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小区车棚电动车停放收取的30元/月费用,包含了电动车充电服务;目前由于小区处于集中装修期,装修工人经常使用电梯上下运送装饰装修材料,容易造成电梯出现故障,根据与电梯公司签订的协议,电梯在一年之内会免费维修维护,物业公司表示将会加大巡逻力度,发现电梯故障会及时联系电梯公司进行维修。
针对您所提的问题,我们已要求物业公司要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加强小区装修期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并加强与业主的沟通,积极采纳业主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马上整改,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积极向业主说明情况,制定整改措施,约定整改时限,与广大业主一道共同创造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
经过多次督促,并进行约谈。截止目前开发公司上报资料183户,其中58户业主维修资金已交至专户,剩余户数维修资金,据公司称正在申请划拨中。我局也密切关注交存情况,继续督促开发公司尽快将维修资金交到专户。
临时电的问题建议您向供电公司咨询反映,供暖问题建议您向热力公司咨询反映,燃气问题建议您向天然气公司咨询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