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物价局的相关回复:“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第七条规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指多层、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这个办法是贵局参与印发的,而且,根据该办法的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贵局应进行监督管理。
贵局之前一个回复说,这个办法有效期5年。
物价局另一个回复是: 经了解,清华紫光苑小区目前还未交房,服务于该小区的郑州市温馨物业公司还未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请问:
1、有效期5年的说法在哪里?
2、住宅是应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是应该报物价局审批的,审批后物价局才会发收费许可证的,该物业公司未申报,贵局是怎样通过预售许可的?
3、按照该办法,一级物业才1.1元,清华的预售许可证上的1.8元符合该办法吗?
4、贵局的监督管理职能体现在什么地方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