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主语停车收费太高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可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物业公司若存在价格违规情况,业主可持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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