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条规定及《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条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铁路、公路、河渠(含水库)防护林的病虫害,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治;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国有和集体林场、苗圃、农场、果园、茶场、蚕场的林木病虫害,由其经营者负责防治;其他方式经营的林木病虫害,由所有者或经营者、承包者负责防治。对反映情况,请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承包者与万滩镇农办(林站)联系,林业局可免费提供药剂、器械,进行技术指导。联系电话621814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