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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上户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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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2-17 21:18: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12-3-27 11:24

      我2006年来郑州参加工作后,户口入到单位(学校)的集体户口上,妻子的户口在外地,现在有了孩子,各种证明都开了(证明包括: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证,妻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不在当地入户口的证明,结婚证,户口本,单位开具的集体户口接收证明),派出所却告诉我,由于单位已搬出金水区,不再给入了,他们让入到妻子的户口上,那样将来孩子上学了户口再迁回来,办起来更麻烦,可是我们单位的家属区和办事处还在金水区,个人认为派出所不是在解决问题,不是为群众着想,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让我很失望。给孩子入个户口就这么难吗,请帮忙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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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2-20 10:16:28 |只看该作者
情况已知悉,我们会及时核实查证后给你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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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2-20 20:26:37 |只看该作者
      今天又去了一趟文化路派出所,片警是李晓芬,电话是15*******80。想当面找她说明的我实际情况,打了两次电话,她只在电话里说,已经停止对你们学校集体户口的办理,你们学校年前刚进来的20多个大学生都不给入了,更别说你们家属的了。我问有文件么,她说是内部通知,领导说的,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并且态度还很不好。把我气得坐在马路牙子上1个多小时,后来想明白了,咱这里真解决不了,我就向媒体反映,让整个河南都知道文化路派出所的内部规定,是怎样的一个霸王条款,是不是已经置民众的问题而不顾,凌驾于国家法律上的内部规定,是不是真正的做到了为群众排忧解难、服务群众。他们既然想让问题复杂化,让自己轻松点,那就让他们继续渎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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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2-3-27 11:18:00 |只看该作者


        经向文化路户籍室民警和社区民警李晓芬核实并调取户籍室监控录像,得知办理户口的群众为河南省机电学校老师,2012年2月16日下午,该老师带着新生儿入户相关手续,到文化路户籍室为其孩子入户。因河南省机电学校已于2009年12月整体迁移至新郑市,原学校所在地土地已转卖。根据《河南省第六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第四条“对于人户分离人员,派出所尽可能动员其将户口迁到现住地,一时无法解决的要摸清情况,进行另册登记。对于职工属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已经搬迁或者本人和随迁家属工作已经调动,原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应通知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动员、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之规定,其孩子户口不能落在文化路分局辖区。文化路户籍室民警看过其手续后,耐心的给其解释,后又拨通社区民警李晓芬手机,说了情况,李晓芬当时在电话里又给其解释了相关规定,关于该单位集体户口迁移问题,我局曾多次通知该单位户口专管员王卫民尽快把单位集体户口迁移到新郑,以方便户口管理,但该单位迟迟未办理此项手续。2011年以来,该校户口专管员王卫民因种种原因,经常把户口底页交给个人来派出所办理,对户口管理工作不严肃、不认真。而根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对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由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派出所进行管理”的规定,但该单位户口专管人员长期不尽职履责,因此,该校集体户口无法办理,我局也一直积极在想办法协调解决该校集体户口迁移问题。另外经查,河南省机电学校现在我辖区无集体宿舍,该老师在新郑新校区工作,也未在我辖区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因此,我局民警依照规定告知其新生儿可以随母入户。

点评

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因此,我局民警依照规定告知其新生儿可以随母入户。 根据这条规定:很多常年在郑州打工的应该都可以凭劳动合同办理   发表于 2013-10-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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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5-7 10:34:46 |只看该作者
唔,办个事都要调取录像,好可怕啊,要是没有录像,是不是得联系网警弄到他的IP?然后去他家“服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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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2-27 17:22:59 |只看该作者
请问:准生证无法补办,该如何给小孩上户口,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是否要交罚款?
我和我的爱人均为郑州本地户口,初婚,第一个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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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0-23 11:40:07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因此,我局民警依照规定告知其新生儿可以随母入户。
根据这条规定:很多常年在郑州打工的应该都可以凭劳动合同办理郑州市户口啊,为啥办理郑州的户口还这么困难啊。还是这项规定只能按照只能部门的理解,断章取义来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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