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3248|回复: 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投诉永威东棠开发商无视政府政策,24日违规变相出售 [复制链接]

Rank: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5 11:47: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4日周六永威东棠违规向部分业主出售了地下车位,据永威销售人员说售出近4成
车位价格从18到35万不等
由于永威公司知道这些车位没有产权,所以就变相出售,称是转让70年的使用权。
元芳,你怎么看?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沙发
发表于 2012-11-26 00:30:53 |只看该作者
25日周日,永威公司又售出部分地下车位,不知道相关部门是否去查证
转让70年的使用权,一次性付清租金,请问这属于变相出售吗?
附件: 你需要登录才可以下载或查看附件。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11-26 09:33:1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将尽快给您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地板
发表于 2012-11-26 09:43:23 |只看该作者
周末,永威东棠的车位已经卖得如火如荼了,希望房管部门尽快调查,给予处理意见。无力购买车位的业主权益需要保护,经济能力好的业主权益也应保护,请不要让开发商为所欲为。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5#
发表于 2012-11-26 09:56:47 |只看该作者
这是发售现场,多少不明真相的业主啊
附件: 你需要登录才可以下载或查看附件。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1

6#
发表于 2012-11-26 09:58:26 |只看该作者
请尽快还我们一个公道!此事,已激起公愤了!老百姓都不容易!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7#
发表于 2012-11-27 15:18:4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经了解,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或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新建商品房屋如果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归投资人开发商所有的地下车库,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进一步的约定。
      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我市执行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国家的政策,开发商不得出售、附赠。但是,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只要在不妨碍防空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出租等形式供业主使用,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关于高价出售车位的问题,请向物价主管部门咨询。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8#
发表于 2012-11-30 23:00:00 |只看该作者
请问你了解的是什么?是复制粘贴物权法吗?
我要你给我们个明确的解释,永威东棠的地下车位究竟有没有产权?
希望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认真对待此事,通过调查给出我们一个公开的结果,而不是这样去敷衍了事!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9#
发表于 2012-12-3 17:00:1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经查询,永威东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1)郑城规建管许字第0006号)规划建设地下车库49620.77㎡,目前未全部竣工,未取得产权初始登记。
     鉴于上述情况,并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新建商品房屋如果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现已要求该小区停止地下车库的销售活动,待地下车库初始登记备案后再行销售。已经购买地下车库的客户可以与公司联系退款。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14 13:12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