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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2-7-19 10:48
郑州市2011(14)号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才能享受社保补贴。
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
第二款,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登记失业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时,须已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或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
本文所称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自谋职业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灵活就业的,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在6个月以上.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这一条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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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人社 发表于 2012-7-10 10: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您提出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这一表述不准确。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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