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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龙凤凰城B区于2011年7月25日交付,公司与B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内容为:“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1、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如果因买受人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房产证不能按期办理的,其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上述划线部分属于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办理初始登记时限进行的约定,但未约定产权转移办理时限,即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期限。根据业主与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显示,合同约定的“360天”是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目前公司正在提交B区住宅的初始登记资料,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初始登记,涉嫌合同违约。经协调,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另外关于产权转移登记的约定,从业主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看,并未对产权转移登记的时限及违约赔付标准进行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未做明确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解决。经协调,公司同意与业主协商解决,请业主及时与公司负责人联系(联系人:李经理 601768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