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清华紫光苑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第七条规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指多层、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写字楼、别墅、公寓、商铺等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上述规定,清华紫光园小区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双方应按合同执行,不需要物价部门的审批;如果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该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经物价部门实地验收后,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物业公司应严格按制定的标准执行。
经调查,该小区目前还没有交房,物业公司也未收取物业服务费。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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