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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8 00:12: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汝河路办事处

处理时间

2014-1-7 16:03

发表于 2013-3-6 11:11:03 |只看该作者 (13年3月7日晚发)

  李广夏、李秋波属于私人纠纷。李荣均育有4个子女,李光春(老大)、李岚(老二)、李广夏(老三)、李秋波(老四)。其家有一老宅,6分大,宅基证户主是其母王金香。据李广夏三人反映,1987年王金香去世,1989年土地部门将户主姓名王金香的原宅基证进行重新划分,划分后李秋波持证249,剩余的351户主姓名更改为其父李荣均。1999年换发土地证两证内容均未更改。2007年李荣均去世,李光春、李岚、李广夏认为当年对老宅基证的重新划分不公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土地部门对其家老宅宅基证的重新划分。后经法院判决3人败诉,兄妹4人关系决裂,(兄妹4人都不在李江沟村生活,均不享受村民待遇)。工作组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直至目前仍无法就此事达成一致。
      处理意见:指挥部无权对宅基地使用证进行分割,可出面对双方进行调解,争取使其内部达成一致;如能达成一致,指挥部可根据当事人意愿分别签订协议。               

以上内容是汝河路办事处回复的,可以说是颠倒是非、一派胡言。说什么是私人纠纷,这纠纷难道不是你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的吗?你们这样说是在推脱责任,是在自保 。你们将王金香的去世时间提前10年,是在掩盖你们违法行为。请你们拿出王金香1987年去世的证据?事实:1、王金香1997年去世后,在1998年李秋珀的丈夫周辉时任中原区公安分局局长时,通过冯百祥、郑惠斌用造假偷梁换柱等手段,由中原乡土地所给李秋珀开具证明“证明李秋珀是李江沟村村民.将王金香的宅基地证号012169,变成李秋珀的原证号为....等”。给李荣均开的证明是“我乡李江沟村民李荣军(应该是均。名字都写错)于1988年经乡、村、组三级审批分给宅基地一处,面积为235.2平方米”办的使用证。2、既然是经过审批分的一处宅院,怎么会在1989年王金香活着的时候,将她的宅基地证进行了重新划分呢?请问重新划分的依据是什么?3、为什么给不具备拥有农村宅基地资格的城镇居民划分宅基地呢?请拿去有效地法律依据和一切证据,让事实说话,以理服人。4、说什么法院判我们败诉,这话就长了,到底是怎么判的有判决书为证。5、你们既然说了“兄妹4人都不在李江沟村生活,均不享受村民待 遇”请问我们1975年知青下乡时,用下乡安置费盖的房屋怎么会划在李秋珀的宅基地内?请做出解答。农村宅基地是国家给予农民的福利待遇,通过无偿划拨给农民长期使用,这是国家给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体现。请问李秋珀是农民吗?她具备什么资格享受村民待遇?凭的那条国法给李秋珀办理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拆迁工作组从未给我们进行过调解,而是我们多次要求工作组出来调解并解决问题,至今没有,总说李秋珀不配合等等.....请官老爷们以事实求实的态度,光明磊落的办事,不要自欺欺人,一错再错了,假的永远真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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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9 11:29:19 |只看该作者
你的问题我办已经收到,我办将尽快给你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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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3-11 08:55:43 |只看该作者
我办2011年3月份中原区区划调整时管辖李江沟村,在此之前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变更、换发等业务均非我办管理。关于有关人员的违纪行为,可向纪检部门举报。

点评

1317349914  发表于 2013-3-6 11:11:03 |只看该作者这篇 “李广夏、李秋波属于私人纠纷......”难道不是你们回复的吗?简直是一派胡言,在大量事实面前还在编谎言....  发表于 2013-3-11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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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3-19 10:57:37 |只看该作者
rhlbsc_admin 发表于 2013-3-11 08: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办2011年3月份中原区区划调整时管辖李江沟村,在此之前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变更、换发等业务均非我办管理 ...

1、我办是从2011年3月从航西办事处经区划调整接管李江沟村,时间比较短暂,有些深入的情况有待进一步了解;2、关于当事人反映情况的回复与事实有出入,我办将努力查证所有事实,并遵重事实;3、当事人反映的宅基地使用证的相关问题,办事处无管理职能,建议当事人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或者法律途径解决;4、我办将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争取早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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