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凯田花园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第七条规定: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由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经调查了解,凯田花园小区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同时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内容。凯田花园小区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应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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