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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路218号康城棕榈泉小区违规涨价出租出售小区地下停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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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7 11:06: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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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3-3-18 14:54

新郑路218号康城棕榈泉小区违规涨价出租出售小区地下停车该小区地下停车库属于人防工程 但是开发商连同物业 违规出售地下停车位  有些还私自砌墙 变做仓库
作为业主无处停车  每次去问都是停车位只出售不出租  多次协调无果 多吃其他业主堵门之后 物业擅自涨价 停车费一直是120元每月  现在私自调涨至300元   出售也变成了70年长期出租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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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3-7 16:10:5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将尽快给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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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3-8 11:30:37 |只看该作者
现在物业 强制吧所有的停车位安装了地锁   只有购买和长期租赁的才能进小区  我们现在都是有家不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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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3-8 16:22:18 |只看该作者
法律规定出租最长时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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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5#
发表于 2013-3-12 14:03:5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康城棕榈泉小区二期项目,是河南省康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开发,2008年入住的成熟小区。二期共有6栋楼,分别为10#--16#楼,其中10#--16#楼下均建有地下室,地下室为连体结构。本项目2006年2月15日取得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号为(2006郑城规建管许字第0047号)。
      在该项目规划证附件(1)中第10条规定所有地下联体做为地下停车库,面积为18622.93平方米。根据《郑州市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批意见书》规定要求该项目应建人防地下室,并设计人防地下室。其中10#--16#楼下地下室全部为人防工程(18622.93平方米),非战争时作为停车场,共设计350多个车位。
     对属于人防工程的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在《人民防空法》中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目前,我市执行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国家的政策,开发商不得出售、附赠。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只要在不妨碍防空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出租等形式供业主使用,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经协调,公司同意不对外出售并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不妨碍防空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出租等形式供业主使用。
      关于业主反映“物业擅自涨价停车费租金由120元每月私自上调至300元,出租时间70年”的问题,建议向物价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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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6#
发表于 2013-3-12 14:04:0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康城棕榈泉小区二期项目,是河南省康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开发,2008年入住的成熟小区。二期共有6栋楼,分别为10#--16#楼,其中10#--16#楼下均建有地下室,地下室为连体结构。本项目2006年2月15日取得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号为(2006郑城规建管许字第0047号)。
      在该项目规划证附件(1)中第10条规定所有地下联体做为地下停车库,面积为18622.93平方米。根据《郑州市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批意见书》规定要求该项目应建人防地下室,并设计人防地下室。其中10#--16#楼下地下室全部为人防工程(18622.93平方米),非战争时作为停车场,共设计350多个车位。
     对属于人防工程的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在《人民防空法》中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目前,我市执行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国家的政策,开发商不得出售、附赠。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只要在不妨碍防空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出租等形式供业主使用,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经协调,公司同意不对外出售并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不妨碍防空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出租等形式供业主使用。
      关于业主反映“物业擅自涨价停车费租金由120元每月私自上调至300元,出租时间70年”的问题,建议向物价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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