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工人路187号中原新城观澜一号小区自交房以来一直使用的都是基建临时用电(打供电公司电话,供电公司回复,该小区用电为临时基建用电,电费由开发商交,供电公司不管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关于临时用电的问题!),在此我们有几个问题,
第一:请问,基建临时用电的电费应该由谁来承担?!开发商还是物业?或者业主?!是否有关于这个事情的相关规定或文件?!
第二:如果开发商或物业向业主收取临时用电的电费,是否属于倒卖国家电力资源?!是否合理?!
第三:开发商没有解决用电问题就交房,这种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理?我们何时才能使用上正式用电?!
第四:物业向业主收取临时用电电费的行为,按照《供电营业规则》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管理部门如何处理该违法行为?!
请解答!!!
补充问题:
物业向业主收取临时用电电费,是否属于将开发商用于建筑施工的临时用电转供给业主,从而违反了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二章第十二条(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这两项法规的规定?!开发商或物业的以上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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