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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美容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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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11 11:19: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管城分局

处理时间

2013-4-23 11:01

尊敬的政府领导:
       本人于2013.4.2日在郑州市城东路与商城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姚大夫美容院”经该店极力推销一种“哈博护肤套装”,消费3000元,仅在该店美容一次后,就发生严重面部中毒过敏症状,本人立即到河南中医院就诊,诊断为皮肤中毒过敏,中毒过敏造成本人面部严重疼痛红肿,给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目前仍在治疗中。本人投诉该美容院使用伪劣产品,严重损害顾客身心健康,并要求该美容院赔偿我医疗费,精神损失,误工等费用。请相关部门赶快查处该家黑心美容院,别再坑害百姓了。
                                                                                                                                          田晓: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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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4-11 11:44:55 |只看该作者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到的“黑心美容院”问题已由我单位受理,调查处理情况将及时予以回复。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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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4-12 10:58:50 |只看该作者
      工商所接消费者田晓投诉郑州市城东路与商城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姚大夫美容院”经该店极力推销一种“哈博护肤套装”,消费3000元,在该店美容一次后,就发生严重面部中毒过敏症状一事,所长非常重视,立即与投诉人 田晓(电话13*******88)联系,听取具体情况。而后,又与被投诉方姚大夫美容院负责人(13*******62)联系。由于被投诉人在外地培训,周末才能回郑,经双方商定于下周一上午10点整在城东路工商所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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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4-12 11:21:28 |只看该作者
        工商所接消费者田晓投诉郑州市城东路与商城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姚大夫美容院”经该店极力推销一种“哈博护肤套装”,消费3000元,在该店美容一次后,就发生严重面部中毒过敏症状一事,所长非常重视,立即与投诉人 田晓(电话13*******88)联系,听取具体情况。而后,又与被投诉方姚大夫美容院负责人(13*******62)联系。由于被投诉人在外地培训,周末才能回郑,经双方商定于下周一上午10点整在城东路工商所接受调解。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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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14:26:34 |只看该作者
工商所接消费者田晓投诉郑州市城东路与商城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姚大夫美容院”经该店极力推销一种“哈博护肤套装”,消费3000元,在该店美容一次后,就发生严重面部中毒过敏症状一事,所长非常重视,立即与投诉人 田晓(电话13*******88)联系,听取具体情况。而后,又与被投诉方姚大夫美容院负责人(13*******62)联系。由于被投诉人在外地培训,周末才能回郑,经双方商定于下周一上午10点整在城东路工商所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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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14:26:55 |只看该作者
工商所接消费者田晓投诉郑州市城东路与商城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姚大夫美容院”经该店极力推销一种“哈博护肤套装”,消费3000元,在该店美容一次后,就发生严重面部中毒过敏症状一事,所长非常重视,立即与投诉人 田晓(电话13*******88)联系,听取具体情况。而后,又与被投诉方姚大夫美容院负责人(13*******62)联系。由于被投诉人在外地培训,周末才能回郑,经双方商定于下周一上午10点整在城东路工商所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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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4-15 11:47:53 |只看该作者
       工商所接消费者田晓投诉郑州市城东路与商城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经该店极力推销一种“哈博护肤套装”,消费3000元,在该店美容一次后,就发生严重面部中毒过敏症状一事,所长非常重视,立即与投诉人 田晓(电话13*******88)联系,听取具体情况。而后,又与被投诉方姚大夫美容院负责人联系。由于被投诉人在外地培训,周末才能回郑,经双方商定于下周一上午10点整在城东路工商所接受调解。
       4月15日,经工商所贾洪海、李慧彪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姚大夫美容院”退还田晓3166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共计4166元。双方均感满意。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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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4-15 13:24:23 |只看该作者
4月15日,经工商所贾洪海、李慧彪调解,已解决姚大夫美容院与消费者关于美容过敏之纠纷一事。在此对工商所工作人员表示感谢,也希望姚大夫美容院本着对顾客负责,对经营产品负责之理念,良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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